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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研经丛书


雅各书第二章
按外貌待人(二1)
新约圣经以‘按外貌待人’这句子来表示不合理的偏袒;特别是指讨好、奉承那些有钱有势的人。新约圣经毫不留情地攻击这不合理的现象。正统犹太人也赞赏耶稣不徇情面,不按外貌待人的美德(路二十21;可十二14;太廿二16)。彼得在异象中,看见一块大布,里面有洁净与不洁净的牲畜。从这异象中,他了解 神是不偏待人的(徒十34)。保罗深信在 神面前,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会受同一样的审判,因为 神不偏待人(罗二11)。保罗曾多次劝勉信徒应服膺这真理(弗六9;西三25)。
这词在希腊文的结构中很特别──prosopolempsia名词是由prosopon
lambanein而来。Prosopon的意思是面孔,颜面或脸面;而lambanein则是仰起来的意思,这希腊文的词句是按希伯来文字面直译过来的。某某仰起其脸面表示其赞赏,相反地,垂下脸面则表示厌恶。
这词起先并不带消极的意味,只不过表示向某人表其宠爱而已。但玛拉基先知曾如此说,若百姓将有残缺的祭物送给省长,他怎么会接纳,怎么会看情面呢?(玛一8-9),自此之后,这字便染上了消极的色彩。它不再是表示恩宠某人,却变成了徇情面、偏袒,及受他人的社会地位、声誉、势力或财富所影响。玛拉基又严责百姓犯了这罪,因为 神指控他们不遵守其律法,又在执行律法时徇情面(玛二9)。 神有一显著的性情,就是
新约和旧约圣经都一致严责因对方的社会地位、财富、或势力,而作出徇私、偏袒的判决。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触犯这律例,正如箴言书所说:‘富户穷人,在世相遇,都为耶和华所造。’(箴廿二2)便西赫也曾如此说过:‘蔑视通达的穷人固不合宜,高抬满身罪孽的富户也同为错误。’(传道经十章廿三节)我们应该明白,谄媚民众与迎合暴君皆为瞻徇情面的表现。
教会中谄上傲下的弊病(二2-4)
雅各深深地恐怕谄上傲下的恶习会祸害教会。他在这段经文里描写两个人同时进入教会聚集的地方,其中一个人身穿华服,手指上戴满了戒指。古代一些招摇过市的富户,为了夸张其财富,除了中指之外,每个手指上都戴一个或以上的戒指。有时为了标榜其特别的财富,他们甚至租赁戒指以抬高身份。辛尼加曾说:‘我们以戒指及珠宝玉石为装饰。’亚历山太的革利免曾如此推介,谓每一个基督徒只可戴一个戒指,而且还要戴在最末的小指上。不单如此,戒指上应有某些宗教的标记如:鸽子、鱼或锚等,戴戒指只为了作图章而已。
故此,教会里充满了手上戴满戒指及身穿华服的富户。另一个进入会堂的则是一个穷人,他穿着寒酸,因为可供更换的衣物不多。不单如此,手上也没有任何珠宝饰物。富户则被热诚地招呼,且坐在上好的位置上;而那穷人则被吩咐站着,或坐在地板上,或坐在富户位置旁的脚凳下。
这描述并不过份,也没有夸大,因为早期的崇拜秩序须知中,确有如此的记述。罗斯曾引述一埃塞俄比亚文(Ethiopic)写成的使徒法规(Statutes
of the Apostles)一书的记载:‘若有任何衣着华丽的绅士淑女进入会堂,无论他们是本地或外来的弟兄,你这身为长老的,或正在宣讲 神的信息,或正在聆听,诵读经文,绝不可瞻徇情面,更不可步离讲台为他们安排座位,只可保持缄默,因为其它主内的弟兄们会招呼他们;若他们找不到座位,那么,那些有爱弟兄姊妹之心的应让座给他们……若有由本地或外地来而家境清贫的人士进入会堂,找不到座位,你身为长老的,应尽力为他们找座位,这可能意味你或者要坐在地板上。总而言之,你不可向任何人徇情面,只要敬畏 神。’这里所记述的与雅各书所记的相仿,但上述的记载中甚至认为当富户进入会堂时,若领会者停止聚会程序,为富户安排座位的行为也是错误的。
无疑的,早期教会一定面对着某些社会性的难题,在古代世界中,教会应该是唯一没有因社会地位而生隔阂的地方。但当主人进入聚会场所,发觉其家奴却与他并排而坐;或者当主人进入聚会场所时,发觉其家奴是领会者,或是圣礼的主持人,这一定会使双方都产生一种局促不安的情绪。主人与奴隶间的距离与分别相去何止千里;以法律的观点来看,奴隶只不过是一个有生气的工具而已。因此,从任何一个角度来解决这问题都是非常棘手的。再者,早期教会中的信徒多属家境清贫之辈,故此,当一个有钱人成为基督徒并参与信徒团契行列之后,他一定被视为特殊人物,是向外界标榜基督的绝佳表记,这是一个很现实的诱惑。
教会应该是一个没有因社会地位而生隔阂的地方;在崇拜荣耀之王的聚会中,人们不应再存有地位或声誉等区分。在至高圣洁之主的面前,功德善行不再是可能的隔阂。在 神的面前,所有属世的区别都如尘土,所有属世的公义皆为破烂的衣服;在至高的 神面前,人人皆平等。
在第四节中有一翻译上的难题,diekrithete一字起码有下列两个意义:
(一)‘若你如此行的话,那么,你的判断就如墙头草一般,随风两边倒。’意思是:‘若你对富户给予特殊优惠待遇,那么,你便在属世与属 神的标准中飘来飘去,无所适从,你根本不可能作出公平的判断。’
(二)‘你犯了画分阶级的错误,这在基督徒团契中乃不应存有者。’我们认为后一个意义比较合理,因为在下文中雅各接续说:‘若如此行,你岂不是用恶意断定人么?’这也是说:‘你犯了 神的诫命,因为 神说‘你们不要论断人,免得你们被论断。’(太七1)
贫之乐・富之忧(二5-7)
已故美国总统林肯曾如此说:‘ 神一定是很爱平凡的人,因为
这并不意味 神及教会不欢迎伟人,富足人,智者及有权势的人;但我们必须提防那谄上傲下的反常状况。无可否认的,福音向贫者所给予的福份是何等的多;但向富者的要求是何等的大,因此,贫者便大批地加入教会。相反地,贫者非常乐意听从耶稣的吩咐,而那富有的少年人却因财富太多而忧忧愁愁地离开了耶稣。我们千万别以为雅各将救恩的门向富户关闭,他的意思乃是:基督的福音对贫苦大众格外亲热,使那些不被世人看重者,有被热烈完全接纳的感受;被世人看为毫无价值者,透过福音的缘故,有崭新无比的价值。
在雅各所居住的社会中,富户欺压贫苦大众乃司空见惯的现实状况。他们拉贫者到公堂,无可疑问的,这是钱债官司。在社会的最低阶层,穷苦大众的生活艰苦,连
富户是使基督徒这高尚的称谓蒙上污垢的罪人,外邦人最先称安提阿那些跟随基督的人为基督徒,这名称带有讥讽的意味;也许是基督的名字,当他受洗时被宣告之故。雅各所用‘被称’(epikaleisthai)一词(译注:和合本的小字有如下的解释:‘所敬奉’或作‘被称’)有以下特殊的意义,如在结婚之后,太太可用先生的姓氏,或由其所生的孩子也可跟父姓。基督徒可以用基督的名字,就好像他与基督成婚,或生在基督的家庭中一般。
富户或奴隶主有许多理由作为他们毁谤基督徒这名字的借口。当一个奴隶成为基督徒之后,他便有了新的自立身分;他不再畏缩主人的权威,刑罚也不再使他恐惧,他以一崭新的身分面对其主人。他也有一新的真诚感;这使他成为一个更好的奴隶,这也表示他不能再成为主人诡诈行径的工具。他也有新的崇拜感;在主日时,他坚持应放下工作而与信徒们一同敬拜 神。由此可见,奴主们毁谤基督徒这名字及咒诅基督尊名的借口可谓随处皆是。
至尊的律法(二8-11)
这段经文的思路与上文紧密地连接一起,雅各严责那些向进入教会的富户徇情面的人。这些人或会反驳道:‘但律法要求我应爱邻舍如同自己,因此,我们有责任欢迎那进入教会的人。’雅各会回答道:‘这作法当然是好,只要你真诚地爱别人如同自己,以你欲别人如何热烈地欢迎你而欢迎他。但是,若你因为他是富户而给予他特殊的招待的话,那么,你就是徇情面,是错误的。你这样做并没有在遵行律法,事实上,你却是在破坏律法。若说你是爱你的邻舍的话,那么,你绝不会忽略穷苦的人。事实上,你只是贪财富而已──这根本不是律法的要求。’
雅各称爱邻舍如同自己的要求为至尊的律法。这句子有几个意思:这或许是指最超然的律法;或指由万王之工所颁的律法;或指全律法之王;又或许是指那能使成为王者的律法,及切合为王者的身分而言。若能遵守这至伟大的律法,人可作本身的王,而且在众人中也是王者的身分。这律法只适合王族人士,同时又能成为人渐达尊贵之境。
雅各继续指出有关 神律法的伟大原则,只要触犯律法中的一小条,人就成了罪人。犹太人总以律法为一各自独立的个体,若能守其中任何一条律法便可获优点;若破坏其中一则即如负债一般。因此人可以将其所实行的律法与其所破坏者相抵销,以决定其优点或负债。有一位拉比的谚语谓:‘无论何人,只要实行一条律法,他便可获福份;寿数加增,承受土地。’同时,有许多其它拉比则抱如下的想法:‘守安息日与遵行律例同等重要’,故此,守安息日即与遵守律例相同。
以雅各的立场来看,律法全部是 神旨意的彰显;只要破坏律法中的一条,就是抵触 神的旨意,换言之,他就是犯了罪。这说法是绝对真实的,因为你若触犯律法的任何一部分,那么,你在原则上已经是一罪人了。在日常的社会法律制度下,若有人触犯了任何一则律法,那么,他就是一名罪犯。故此,雅各驳称谓:‘无论你在生活其它方面如何地安逸,但若你偏待人的话,你就抵触了 神的旨意,那么,你就是一个罪人。’
这段经文中包含着一则非常切身及实用的真理,简言之:某人或许是一大善人,但若他触犯了一条律法,那么,他的善行即于事无补。他或许德行高超,言语清洁或是努力追求长进的人;若他心地刚硬,自义;性格严苛,缺乏同情心;如此,他的善行则被污染无遗了。
我们应将这真理存记于心,即我们或许广行无数善事,又或曾无数次地抗拒罪恶,在我们心里仍可能存在一些那污染善事的恶毒。
自由的律法与怜悯的心肠(二12-13)
在经文将告一段落的时候,雅各再次提醒其读者以下两则基督徒生活要诀。
(一)基督徒都活在自由的律法之下,他亦会按这自由的律法受审。他的意思乃是:基督徒与法利赛人及正统的犹太人迥然不同,因为基督徒的生命并不受外加律例之束缚及管制。他乃被内在炽热的爱所指挥。他按正路而行,即以爱 神、爱人之心行事;他之所以如此行,完全不受外在律法之控制,也并非恐怕某种刑罚的结果,乃是因为基督的爱在他心内促使他如此行。
(二)基督徒应紧记怜悯人者必蒙怜悯。经文中到处都记载这原则。便西赫曾如此写道:‘宽恕那伤害你的邻舍,如此,你的罪也会被饶恕。若某甲憎恨某乙,你想 神会赦免某甲吗?若某甲不怜悯某乙,他怎能求 神赦免其罪呢?’(传道经廿八章二至五节)。耶稣说:‘怜恤人的人有福了,因为他们必蒙怜恤。’(太五7)‘你们饶恕人的过犯,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。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,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。’(太六14-15)‘你们不要论断人,免得你们被论断。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,也必怎样被论断。’(太七1-2)耶稣也曾在一比喻中说及一个不蒙饶恕的仆人,并以如下的话结束这比喻:‘你们各人若不从心里饶恕你的弟兄,我天父也要这样待你们了。’(太十八22-35)
经文一致承认:凡怜恤人的必蒙怜恤这真理。雅各甚至进一步说:怜恤原是向审判夸胜。意思是:当审判的日时,那怜恤人的,其罪恶必被其所施的怜恤所删除。
信心与行为(二14-26)
在还没有将这段经文分段讨论之前,我们必须仔细思考整段经文的整体意思,因为有人经常以这段经文为例证明雅各与保罗之间的歧异。毫无疑问的,保罗的重点是:人的得救全赖信心,行为在得救的过程中无丝毫地位。‘所以我们看定了,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’(罗三28)‘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,乃是因信耶稣基督;因为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。’(加二16)某些学者曾驳称谓雅各的意见不单与保罗的相异,且是与之相矛盾的,这论点正是我们应小心思考的。
(一)首先,我们应了解雅各的重点意见与新约的相符。施洗约翰的信息乃是向那些悔改的罪人挑战,要他们以行为来证实他们悔改的实在(太三8;路三8)。耶稣的信息乃是要人活出善行,使世人看见便把荣耀归给 神。(太五16)。
保罗的思想中也充满这相同的论点。事实上,在早期教会中,并没有太多的教师如保罗一样,那么着重基督在伦理上的影响。无论保罗在其书信中所讨论的是多么教义化或神学化的理论,他总以教义在生活中的表现作书信的结束。除了这通常的作风以外,保罗经常不断地提醒信徒们有关信仰在基督徒生活中表现的重要性。他提及 神会按各人的行为施报(罗二6);他也说明我们各人要将自己的事,在 神面前说明(罗十四12);他也劝人应脱去暗昧的行为,带上光明的兵器(罗十三12)。每一个人将会按其工作得赏赐(林前三8);我们都要站立在基督审判台前,按各人所行的得赏或受罚(林后五10);每一个基督徒应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(西三9)。
基督教必须藉伦理行为表达其真实可行性。这是整本新约圣经所看重的基督教信仰。
(二)虽然我们提出了上述的论点,但事实上,雅各与保罗的思想仍似针锋相对,互不协调;保罗着重恩典与信心,雅各则强调行为。但有一件事实我们必须澄清的,就是──雅各强烈反对及严责的对象并不是保罗的神学思想,乃是歪曲了的保罗思想。假如我们要用一简短的句子来表达保罗思想中心的话,那么,以下的一节经文是最恰当不过的了:‘当信主耶稣,你……必得救’(徒十六31)。上述要求的中心点全在乎我们如何解释‘信’的意义,简言之,信起码有以下两类:第一类是理智的信。比方说,在直角三角形中,两股的平方和相等于斜边的平方;假如有必要的话,我可以证明这公式──但这与我的生平、生活毫无关系。我完全接纳这定理,但这定理对我一点影响也没有。
另一类信仰的表达有如相信五加五等于十,故此,两块各值五角钱的巧克力糖共值一元,我除了付一元之外,绝不会多付一分钱。换言之,我不单接纳此定理,而且用之于我的生活中。
雅各攻击的乃是第一类的信仰,只在头脑里相信,但在生活中毫无信仰的表现,信仰与其生活似两独立部门,各不相关。连鬼魔也在理智及头脑中相信有 神的存在,他们却在 神的面前战惊不已;这信仰一点也没有改变他们。保罗却赞同第二类的信仰,对他来说,相信耶稣的结果乃是要将这信仰实行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层面中。
人很容易曲解保罗的思想,将信仰的正确有效意义东诸高阁;雅各所针对的乃是被误解及歪曲了的保罗思想,他指控那些只标榜信仰而毫无见证的人,老实地说,保罗也衷心赞同这指控。
(三)就算我们接纳上述建议,雅各及保罗的思想之间仍有歧异──各人以基督徒生命不同的阶段为起点。保罗以最早阶段开始,他强调人绝不能赚取 神的救恩,最早的一步是以 神白白的恩典为始;人只能白白地接纳 神藉着耶稣基督所赐的赦免。
雅各则以人成为基督徒那一
归根到底,人绝不能靠行为得救;但另一方面,人得救后也不能没有生活的见证,若不然,这人的得救与否也成问题。人类爱的天性可作此论点的最佳例证:被爱者明晓自己是不配的;但他却知道他必须穷其力以配得上那爱。
雅各与保罗的歧异点乃是在于以基督徒生活的不同阶段为出发点。保罗是以人绝不能靠行为来赚取 神的赦免为立论的开始点:雅各则以人成为基督徒以后为立论的开始点,且强调人必须以行为来见证其信仰。我们并非靠行为得救,但得救后却应有生活上的好见证,这是基督徒生活的两则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真理。保罗重前者,而雅各则以后者为立论重点。事实上两者并不互相矛盾,而是相辅相成;两者皆为基督教信仰的不可或缺部分。以下的诗句是一绝佳的综合描述:
信仰,盼望是信徒的特质,
行为,见证是信徒的标志;
信仰贵以真诚为依归,
端穆品德为信仰冠冕。
信仰与行为(二14-17)
雅各最不能容忍的,就是那些只在口头上表达信仰,但生活中却毫无见证的人。换句话说,就是那些只有信仰之名,而无信仰之实的虚假之徒。在这段经文中,他用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来说明他的心意。假设有一个缺衣少食的人登门求助,而这人的朋友为其凄凉遭遇大表同情,但是却没有给他衣服蔽体,食物充饥。试问,这样的只有口头的同情与怜悯又有甚么好处呢?没有实际行动的同情又有甚么益处呢?信心没有行动是死的。这段经文对犹太人特别有意思。
(一)对犹太人来说,
(二)有一系列的希腊宗教认为同情与布施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。斯多亚派人士特重apatheia,即完全没有情感作用的存在。生命的目标是在追求宁谧,而情感却破坏这宁谧。故此,达到完全祥和,宁谧的秘诀乃在灭尽一切情感作用。
以哲学中无垠的宁谧不被搅扰为生命的目标,这是多么可怜啊!故此伊比克德(Epictetus)曾强调:只有那些违背神旨的人才会感到伤痛、悲感(论丛Discourses
3:24,43)。威吉尔(Virgil)在其著作Georgics(二498)中曾描述一无比快乐的人,这人对穷人并不表同情,对伤心人不感悲悯,因为这些情感会破坏其内心的宁谧。这见解与犹太人的刚好相反。对斯多亚派人士来说:在无垠的哲学中,不受外界任何事物影响,而能享受内心宁谧的人是有福的;对犹太人来说:积极地与沦落人分担其悲痛才是喜乐之源。
(三)在讨论这见解的手法中,雅各的见解是非常正确的。只有内心的悲悯同情,而不将这情感付诸实行,长此以往,这又是何等贫乏的生命啊,事实及经验都告诉我们,假如人内心有一崇高情操,但却不立刻实行的话,他可能永不会再去实行了。难怪有人曾如此说:假如人不将其内心所感受的悲悯化为生活中的行动,那么,他则无权感受悲悯。高尚情操的目的并不是只让我们浸淫其中,而是要求我们无论付任何代价,受任何苦难,摆上任何牺牲,也要积极有恒心地将之在生活中实行出来。
取舍与兼备(二18-19)
雅各在本段经文中假设有人会如此反驳道:‘信心固然是好,但行为也是绝不可缺的;两者都是真宗教的纯挚外显。但人不一定需要两者兼备,一个或许有信心,另一个或许有行为;你可以专心行善,我可以一味相信。如此,我们都可以说是有宗教虔诚的人。’换言之,这些反驳者认为信心与行为的其中一项,皆可成为基督教的标志。雅各的意见则与此大相径庭。其差异并不在于取信仰而舍行为,而是必须两者兼备。在这一点上,基督教常被人误解;其实,基督教不单着重信仰,而且也着重信仰在生活中的实行。
(一)在一平衡的生活中,思想与行动必须相辅相成。时下有一非常流行的错误观点,就是将人分为富于思考,敏于行动两大类。富于思考的人则整天在书房内,穷究古今大道;而敏于行动的人则整天在世界中,广行善事,这种看法是错误的。若思想家不将其伟大思想付诸实行,那么,他只可被算为半个人;若他本身不曾经历实行伟大思想时的苦楚,他根本也不能激发他人去实行。他必须与他人并肩携手,在生活中实行伟大思想,如此,他才算为完人。吉柏龄(Kipling)在其一首诗中曾有如下的记述:
哦!英伦诚为一绚烂的花园,
它绝不是单以口头上的祝颂,
更不是以树荫下的静坐而筑成;
而是由无数伟人,
以粗陋的器具,
拔除杂草,
努力耕耘的成果。
同样地,敏于行动的人,若没有伟大原则作其行动的基础,那么,他的行动必定没有深远的影响。
(二)在平衡的生活中,祷告与行动必须相辅相成。再说,将人分为两等的倾向是很普遍的错误。即将人分为只在膝头上下功夫,长期以读经祷告为重的圣人;或在烈日下拼手胝足,挥汗如雨的辛劳者,但这是错误的。以下一逸事可以为例,马丁路德与另一僧侣是知交,他深深地相信宗教改革事在必行,乃一无可避免的现实。因此他们便约法三章,路德到人群中,在前线上为宗教改革而奋斗;而这僧侣则留在自己的斗室中,为路德的成功不断祷告。有一个晚上,这僧侣作了一个梦,在梦中他看见一个人在一片广大的禾田上收庄稼;这人形单影只,孑然一身,根本无法完成收割的工作,当这孤单的收割者抬头远视时,这僧侣骇然发觉这人竟然是其知交路德;他突然醒悟过来,深知他必须离开其斗室与祷告,而到前线去与路德并肩作战。我们固然了解有些人因为年纪,身体健康等原因,只能作代祷勇士;他们的祷告固然是工作的强心针。若一个正常的人,以为可将祷告代替工作的话,无疑地,他的祷告只是逃避的借口。祷告与行动必须相辅相成。
(三)在平衡的生活中,信仰与行动是相辅相成的。信仰必须透过行动来证明其效用;行动也必须透过信仰来表达。真信仰一定会在生活中流露出来;当人面对着 神给他的托付而充满信心的时候,生活中的行动便自然应运而生。
信心的凭据(二20-26)
雅各用两个例子来说明他所强调的论点。亚伯拉罕是信心之父;当 神要求他把以撒献在祭坛上,而他又顺服地遵行时,他的信心在此则表露无遗。在犹太人的传说中,喇合是一位非常出名的人物。她接待那些被派去窥探迦南地的探子(书二1-21);后期的传说更有记载她改奉犹太教;并与约书亚结为连理,成为许多祭司与先知们的先祖,其后人中甚至包括了出名的先知以西结及耶利米等人。由于她接待探子,这行动使成了她信心的凭据。
保罗与雅各都说了这一点;除非亚伯拉罕已经具备了信心,若不然,他绝不会听 神的吩咐。除非喇合充满了信心,若不然,她绝不会冒险,将自己的生命前途,与以色列的国运互相契合。再说,除非亚伯拉罕已经准备向 神顺服到底,若不然,他的信心全是虚的;除非喇合已准备为了帮助探子而冒险到底,若不然,她的信心也毫无作用。
这两则例子清楚表示信心与行为并不是互相对立的;事实上,两者是不可分割的。没有信心的人绝不会有行动;真信心也必须以行动来如以证明。信心与行为皆是人在经验 神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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