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徒行传第十五章
七 耶路撒冷大会(十五1~35)
路加所记载外邦人与摩西律法的关系,这一段讨论成为使徒行传结构的中心,以及神学思想的中心。一旦信徒向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开始传道,他们在教会的身份问题就开始出现了。安提阿教会和他们所差派的宣教士,显然采取不要求外邦人遵守犹太律法的政策,这一点在十一至十四章虽然按下不提,但从十五1~2就很清楚可见(参加二11~14)。这政策有些犹太教徒很难接受,原因有两个:
第一,他们很难相信外邦人可以得救,成为神的子民,却不必接受犹太律法的要求。这是不难体谅的,律法代表神对
第二,就是那些持守犹太律例的犹太信徒,岂能与不守律法,在礼仪上不洁净的外邦人同席吃喝?不但如此,他们预备给犹太朋友吃的食物,也可能是不洁净的。当教会聚集“擘饼”时,这问题更尖锐化了。这问题在本章开头没有明文提出,不过从加拉太书二11~14,可以看出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问题,而耶路撒冷会议所达成的决定(十五20),正是要解决这难题。
依路加所记,教会中
使徒行传中,大概没有其它经文比这一段引起更多争论,或产生更多对历史实况不同的看法。
(一)传统看法认为,这是加拉太书二1~10所提到的聚会,路加把它记述出来。在场的人相同,讨论的主题相同,基本上也接纳了同一个原则(外邦人不必守割礼)。不过,事实上两者有相当重大的分歧,若当作一事件看待的话,有不少未能解决的问题: a. 加拉太书二2暗示在耶路撒冷的会议是私下举行的,而使徒行传十五22却说是一公开的大会。加拉太书二章强调保罗在讨论中所占份量很重,而在使徒行传中,他介入的并不多;不过,这个差别可以用两个记载角度不同来解释。 b. 更重要的是,加拉太书二章没有提及对外邦人提出的条件,甚至可说完全排除了这种决定的可能性。事实上有人认为,保罗视使徒行传十五章的决定,为完全不能接受的妥协,另一方面,似乎对这些条件毫不知情220。 c. 还有,加拉太书二11~14记载,从雅各那里来的人,与彼得、巴拿巴都不肯与外邦人吃喝,以致引起辩论;而这件事若发生在使徒行传十五章之后,就很难说得通。这个说法理由甚强。 d. 保罗强调,加拉太书二1~10他到耶路撒冷之行,是他信主后的第二次,而使徒行传十五章却是保罗第三次到耶路撒冷去(第一次是徒九26~29,相当于加一18~20,第二次是徒十一30,十二25)。 e. 从耶路撒冷发出的信,
(二)最简单的观点,就是加拉太书二1~10相当于使徒行传十一30(见该经文之注,我们采这观点)。这样就解决了保罗访问耶路撒冷的问题(上述 d.);使徒行传十五章的耶路撒冷之行,在加拉太书没有提及,很可能是因为那封信写在这件事之前。这一点也解决了加拉太书二章与使徒行传十五章两处记载的分别( a. 和 b. );因两处是记不同的事件。此外,这也解释了加拉太书二11~14的事何以会发生 c.;加拉太书二1~10的决定,显然不是最后决策,也不是人人接纳的,仍有变化的可能。余下的问题,
(三)那些仍觉得这些疑难压力很大的人,所采取的解决办法,就是将使徒行传十五章视为与历史相当不符,或年代上有差错。他们一般认为,这一章原是想写加拉太书二1~10的那次事件。不过,路加根据他自己的见解把故事重写,原因一部份是由于缺乏可靠的资料,一部份是为要表达他自己的看法。彼得、雅各的话,则像使徒行传中其它讲章一样,都是他自己杜撰的;会议的决定是一段额外的加插,因为保罗决不会接受这种决定。至于年代问题,他们则认为,十五章的事件与十一30,十二25同时发生。路加没有发现他所得到的这两段资料,其实是同一事件的两种文献传统,或者头一个记载是虚构的。至于加在外邦人身上的条件,他们则认为是后来的另一件事;加拉太书二1~10对这件事的记载比较可靠。
(四)另有一相当重要的见解,与上述都不相同,是卡曲魄(D. R. Catchpole)在一篇论文中所发表的。他认为,使徒行传十五1~19和加拉太书二1~10两段经文,都是描述使徒行传十一35的那次访问;当时就已经对外邦的宣教工作有了原则上的协议,是在使徒行传十三、十四章宣教工作开始之前。可是耶路撒冷教会在保罗不在场的时候,决定了使徒行传十五20~29的议案;至于加拉太书二11~14的故事,则表示他们在安提阿企图执行这项决策,结果保罗因此与巴拿巴在传道关系上分手(十五37~39)。
接纳最后两派而拒绝第(二)观点的主要论点,在于保罗的态度(b)。他会接纳十五20的条件吗?若接纳,何以他在哥林多前书八~十章的争论中,不用这个原则做解决的根据?赞成(三)(四)观点的人,对一件公认的事实缺乏充份的考虑,就是保罗自己与严谨的犹太人来往时,肯活在“律法以下”(林前九19、20)。但他会不会多走一步,也为外邦信徒接纳同样的条件?他当然反对奸淫(林前六9),他也叫哥林多人不要在犹太信徒面前,吃明知已献过祭给偶像的肉(林前十25~28)、罗马书十四13~21也许是处理肉的问题,因为里面有血,犹太信徒不能接受。总之,似乎保罗虽接纳十五20,但他自己乐意从基本原则来讨论同样的事,而不愿
还有一点很重要,十五20的规定,尤其是29节所列的次序,在利未记十七、十八章中也有类似的规条,不但犹太人要遵守,寄居的居民也要遵守。因此,把这些规条应用于外邦人,是有旧约权威的,而且外邦归化者与敬畏神的人,似乎都已经接纳。于是问题变成,保罗肯不肯让犹太信徒,把这些犹太规条加在外邦信徒身上了。保罗岂不是相信
基督已经结束了律法?若有任何约束企图限制他所带领信徒的自由,并保留犹太──外邦的界线他岂不都会反对?可是,我们也不可忽略一项事实:虽然律法不能叫人得救,保罗却相信他的教训是成全并坚固律法(罗三31);而且他相信,“坚固的”信徒要甘心为其它信徒限制自己的自由。况且,犹太──外邦的分界始终存在,正如男女的分别一般,虽然“在
基督里”并不重要。外邦信徒不必行割礼,因此也不必守全律法以致得救(加五3),这个基本问题一旦解决了,保罗极有可能同意作某种程度的协议,为了与犹太信徒和平共处,
保罗对十五20所列条件的态度,若可用以上的解释来澄清,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考虑其它反对第(二)观点的理由了。这封大会的信
第二,路加对大会的记载,尤其是雅各的讲辞,是一个疑难。这一点将在下面的解经中讨论。
由此可见,见解(二),就是使徒行传十五章与加拉太书二1~10是两次不同的聚会,这观点即使不能完全免于疑难,却也有充份的理由,而且对证据的解释最合情理。路加很正确地看出,该次大会的决策,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。在原则上,要求外邦信徒守犹太律法的看法已经完全遭否决,接受救恩、成为神子民的唯一条件是相信
耶稣。路加和保罗一样,将这一点说得十分清楚。这原则对初期教会的前途影响重大,而且在任何时代都是最基本的原则。任何国家、民族、社会的规条,都不能成为领受救恩,和成为教会成员的条件;这一切都不能与相信
耶稣,接受神藉
1. 在安提阿教会里,犹太与外邦信徒和平共处,显然一向相安;可是从犹太下来的信徒争辩说,必须受割礼才能得救,融洽的情况便遭到破坏。他们并不是说外邦人不能得救,而是坚持他们必须受割礼。我们很容易会以为这次事件,就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二12所记,“从雅各那里来的人”到了安提阿。不错,加拉太书二章的问题核心,是与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同桌吃饭的问题;但从保罗在那一章下半的论点,可以看出,他认为这一事件与守律法才能得救的问题有关。况且,使徒行传并没有提及彼得上安提阿去,如加拉太书二11所载。还有一个困难,加拉太书二章的访客被称为从雅各来的人,似乎保罗把他们当作代表雅各观点的人。另一方面,使徒行传十五章则暗示,到访的人超越了他们的立场(十五24),而雅各是站在保罗这一方。这就是说,雅各可能在耶路撒冷大会中态度有所改变;同时,到安提阿的访客,看法与十五5法利赛派信徒相同,他们宣称得到雅各的支持,其实雅各本身的态度并不那么强硬。
2~3. 保罗、巴拿巴反对这个新的要求,他们的宣教工作特别会受到这项要求的影响。若巴拿巴在加拉太书二13曾怕事逃避,现在他却又站在保罗这一边了。这件事关系太大,不能
4~5. 他们到了耶路撒冷,教会就召开聚会;他们再一次述说外邦人归主的事。他们的重点是“神所行的一切事”:外邦人归主是神亲手的工作,表示这件事既有神的祝福,自然是合
6. 使徒和长老的聚会,似乎与第4节的聚会不同,虽然两者都有全教会在场(12节)222。不过,也可能第4节是概括性的序言,陈明所争辩的事项。
7~11. 会议开始时,是自由发表的时间,路加没有记录下来,否则听听律法主义者的见解和论据,必然十分有兴味呢。最后,彼得和雅各的言论影响最大。彼得的评论其实
这里的要点非指律法是重担、是压制,而是犹太人无法凭律法得救;因此救恩与律法毫无牵连223。反之,彼得说,连犹太人也要信,才能凭神的恩典得救,(参 GNB:“我们相信,就因神的恩得救了”),与外邦人完全一样。RSV 译作“我们相信我们会得救”(第11节)并不正确,因为彼得所指的,是那份引至得救的对神的信心(参第7节)。若犹太人和外邦人都靠同样的方法得救,则显然神没有要求外邦人守律法。同样,我们可以加一句,犹太人也不必靠守律法而得救(加五6)。有些学者认为,这样的推断太激进了,很难以相信会出自一个犹太信徒彼得的口中;有人问道,既然如此,何以犹太信徒自己不放弃割礼呢?根据路加,不少犹太信徒仍继续守律法。犹太信徒不觉得需要除去肉体的割礼印证(对照玛喀比一书一15),他们继续持守律法,不过,从福音书中可见,他们已逐渐放下法利赛式的外表仪节,开始体会摩西律法在某方面,已被神透过
耶稣的新启示所取代了。不过犹太信徒并非都体会到这一点,对许多人而言,活在严谨的犹太巴勒斯坦环境中,习俗的势力仍十分强大。彼得在此所辩论的,是关于是否守律法才可得救,至于犹太人守律法的其它原因,乃是次要的事。
12. 彼得的话,叫反对的人哑口无言;当时他所讲的当然不会
13~15. 大会中决定性的意见,不是出自彼得,也不是出自安提阿的代表,而是由雅各提出。这可能是由于他已逐渐处于教会最高领袖的地位(十二17),同时也由于他被认为是传统犹太观念的佼佼者。后期的文献将他刻划为典型奉守律法的犹太信徒,而且他早期必然有些态度引至保罗写加拉太书二12的评论。因此,他在这里的意见,可能已表示他的观点有了改变。他的论点是,彼得所说的正合乎预言的应验。他用彼得的犹太名字西门称呼他(彼后一1)──很合于本地色彩,又用神“眷顾”来描写哥尼流事件。这一辞是指神的干预,或在拯救方面或在审判方面(前者见路一68、78,七16)224。神的目的是从外邦人中选取百姓归于自己的名下。这里“外邦人”(或“万国”)与“百姓”是极强烈的对照,因为过去“百姓”多半是指犹太人为神的子民,与外邦人有别;如今这里却鼓吹神的子民包括外邦人。在旧约里,
以色列是神的百姓,外邦人却不是(出十九5,廿三22,申七6,十四2,廿六18、19),如今外邦人也有份了225。况且,所发生的事正与预言相合226。雅各
16~18. 这预言说到神怎样重新修造大卫倒塌的帐幕,叫余剩的人(即犹太人以外),可以寻求主,也就是指称为
19~20. 根据这论点,雅各的结论就是教会不该再难为那些归向神的外邦人。可是,这结论怎样从他的论点引伸出来?关键似乎就在神兴起教会,是一件新事,是末后日子的事,因此犹太宗教的老规条就不再会用了:神要从万民中兴起子民,经文中完全没有要求他们必须先做犹太人,才可以成为神的子民。因此,不必将任何入门“条件”加在他们身上。不过,雅各也提出一项建议,外邦人应该避免一些令犹太人憎嫌的事物。经文中提出四件。第一,偶像的污秽,就是指向偶像献过祭的肉,然后才摆在庙的宴席上,或放在店里出售。第二,奸淫,对此有不同的解法,或说指邪淫的性行为,或说指违反犹太规例的婚姻(犹太人不许近亲成婚,利十八6~18)。第三,勒死牲畜的肉,这种屠杀方法令血留在肉里面;第四就是血本身。这些食物的规条与利未记十七8~13相似。这些规条引起的问题,见本段的导论。228
21. 雅各的结语令人甚为不解。也许可以这样解释,既然各地都有犹太人,经常在会堂聆听摩西的律法,外邦信徒就该尊重他们的禁忌,以免令教会遭他们轻蔑。另一个看法是,外邦信徒若要认识犹太律法,在各地会堂都大有机会,不必耶路撒冷教会大费周章。
22~29. 雅各的提议得着全会众的赞同。这一点值得大大强调;换句话说,犹太极端分子辩论失败,并且同意采用较开放的策略。他们接受自己的失败,显然并不带着苦涩的意味,也没有反唇相讥。大会决定派代表与保罗、巴拿巴同回安提阿,把决议告诉他们。称呼巴撒巴的犹大,我们没有其它数据(除非他与一23的约瑟巴撒巴有关);但西拉(拉丁名又叫
Silvanns)则成为教会中的重要人物(十五20;帖前一1;林后一19;彼前五12)。他们多半是耶路撒冷教会的长老,任务是把信上的内容,向安提阿亲口讲解。
路加复述的信,格式是第一世纪信件的典型,正如保罗的信一样。不过保罗信上的导言与结尾问安,是
基督徒化的格式,这里的信则保持一般社会通用的形式。发信人是耶路撒冷教会的使徒和作长老的,信中带着权威,对信徒兄弟说话。直到这时期,耶路撒冷教会仍觉得有权威,训示其它教会,原因无疑是因为有使徒在带领。收信人是安提阿、叙利亚和基利家的信徒。安提阿是罗马叙利亚省的首都,而直到公元七二年,基利家东部仍由叙利亚统管(九30注九 保
这封信的主要内容,是要清楚说明,从前从耶路撒冷去安提阿的人,传说外邦信徒必须受割礼,并不是教会的正式代表。因此教会决定正式派代表,澄清这件事。信中在提代表的名字之前,先把他们与安提阿的代表巴拿巴和保罗并列,并且给与后者最高的赞誉,说他们是为主
耶稣的工作“全心献上”的(见 NEB),RSV 的“不顾性命”(中文亦同),也许太强烈了一点。这些言辞是想强调教会之间的兄弟相关之情;不过,信的语气充满权威感。教会所作的决定,被视为出于圣灵的感动,
30~35. 代表们奉了教会的差遣,就下安提阿去,在那里开了会友大会,把信交给他们念。信上的话被称为安慰的话,就是勉励、坚固会众的信息。他们用喜乐的心接受,因为信的内容表示,关系最重的一点已经被接纳了:外邦人不必守割礼,不必守摩西律法。信上所提的要求,他们显然毫不推辞地接受了。犹大和西拉一定会将事情的经过详细说明,但他们的事奉范围似乎更广。他们也被人认为具备先知的恩赐,在教会中讲道并教导(参林前十四3);他们的事奉,与巴拿巴初到该教会时相似(十一23)。过了一段合宜的时期,他们就从安提阿回到耶路撒冷带着教会的祝福:当时可能举行过正式的辞别礼,祝福他们“平平安安”的去。
第34节在许多抄本中都没有。它所以出现,是有文士想消除一个矛盾:33节西拉离开了安提阿回到耶路撒冷,40节他却又在安提阿。可是,这一节与33节本身也大大矛盾,那里明明说他已经离开了,因此此节显然是不在原文之内。同时,安提阿教会的工作继续进展,保罗和巴拿巴也一起教导传道,是所有记载中的最后一次记录。不过,当时还有其它信徒做同样的工作,使这两位前任宣教士可以安心地再度启程,知道教会有妥善的照顾。
220 我们可以不理会徒廿一25的证据,因为那里的资料是给读者的,不是给保罗。要具关键性的,是保罗在林前八~十及罗十四讨论这问题时,并没有提及这决案。
221 文献十分多:See K. Lake, BC, V. pp.195-212; Knox, pp.40-53; Dibelius, pp.93-101; Haenchen, pp.455-472; Hanson, pp.153-159; F. F. Bruce,
'Galatian Problems. 1. Autobiographical Data', BJRL 51, 1968~69, pp.292-309; Wilson, pp.178-195; D. R. Catchpole,
'Paul, James and the Apostolic Decree', NTS 23,1976~77, pp.428-444.
222 这
223 J. Nolland, 'A Fresh Look at Acts 15 : 10', NTS (forthcoming)
224 For episkeptomai see L. Coenen, NIDDNT, I, pp.188-192.
225 Dupont pp.361-365 论及 "A People from the
nations" 一句(从他中间选取百姓),他发现 (1) 七十士译本中,出十九5说神把
以色列从其它民族中分别出来,而这里却从万国中选取百姓出来;(2)“百姓”
People 与万国 nations 在七十士译本中有所分别,但在马索拉(M. T.)中则没有分别。因此他说,这番话是依据七十士译本,而不是希伯来版本。可是这见解并不一定正确,因为 MT 里,也有“归自己名下的百姓”,与“万民” Peoples 的分别,这也许正是雅各的心意。
226 Dupont, pp.393-419, traces this theme through out Acts.
227 N. A. Dahl, "A People for his Name" (Acts xv. 14), NTS 4, 1957~58, pp.319-327.
228 照 RSV 译本,后来的抄写者把禁止的事项字眼修正了;他似把“勒死的牲畜”删去,留下三个道德性的字眼:拜偶像,奸淫,谋杀(血)。这样更好,可能是抄写者已不明白第一世纪的背景;时间过去,食物可吃不可吃的规例,对犹太信徒的良心已不再成问题了。
229 这里也有同样的经文变化。
VI 保罗在马其顿亚该亚的宣教活动(十五36~十八17)
一 保罗、巴拿巴、马可、西拉(十五36~41)
外邦人的问题既得到妥善的解决,保罗就向巴拿巴提议再度启程,去探望先前传福音的各地。这里没有提到要去新的地方传道,但从后面的故事(十六6)看来,可能他们一开始就有这种打算。可是,为了是否再带马可同去一事,两人生了歧见。保罗不赞成,因为马可上次半途而废,他觉得他会重蹈覆辙。巴拿巴却愿意冒这个险。这件事演变成为一项原则性的事,以至两位同工决意分手,把先前去过的地方平分,保罗就与西拉同行。
保罗和巴拿巴之间的争端,似乎太过小题大作,因此有人怀疑可能有更深一层的因由。那些认为加拉太书二1~10与使徒行传相当的解经家,主张巴拿巴对与外邦人同吃喝举棋不定一事(加二11~14)就在这时候,而这一点是他与保罗分歧的真正原因。若我们把这件事的日期视为较早,也很可能两人对此事的记忆犹新,而巴拿巴在加拉太教会的微妙处境中,态度究竟会怎样,保罗未敢肯定230。
分手的结果,产生了两个布道队,各自出发。巴拿巴的活动此后就不再提及,焦点都集中在保罗身上。不但如此,这趟旅程开始是为探望先前传道的各地,但在圣灵的指引下,却成为全面的宣教运动,把保罗和西拉暂时带离小亚西亚,越过爱琴海,进入马其顿和希腊,在腓立比、帖撒罗尼迦及哥林多各地设立了教会231。
36. 巴拿巴和保罗在安提阿逗留的日子,可能是冬天;到了春天,海陆旅途都再度开放,保罗也就起意展开新的活动。这里并没有提及圣灵对将来的指引。或许可以说,这是因为路加不想把圣灵牵涉在宣教士对前程的争执上,但(从十三、十四章可见)路加虽然没有时时提出圣灵,却显然认定
37~39. 巴拿巴想带马可回去,显然是想再给这青年人一次机会,来肯定他自己。原因可能源于他们的亲属关系,这一点路加并没有提及(西四10);但最主要的因素,是巴拿巴富同情心的个性,这一点路加已向读者清楚交代过了(九27)保罗则一心以使命为重,不愿再带一个不可靠的同工。到底应先考虑个人的好处,还是整体的事工,这个自古以来的难题,此处就是典型的例子,其实并没有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。在当时的情况下,结局算是圆满,保罗亲自挑选同工,进行他的一份工作,而巴拿巴则带了马可,扶掖他成为宣教士。巴拿巴的举动十分正确,因为后来保罗也承认马可的价值,以他为同工(西四10,尤其是提后四11;参彼前五12)。可惜,当时保罗和巴拿巴之间却掀起一场尖锐的争执;路加没有尝试遮掩它,但也似乎没有把全部理由告诉读者。
40~41. 西拉先前既已离开了安提阿,我们
230 See R. Bauckham, 'Barnabas in Galatians', JSNT 2,
1979, pp.61-70.
231 R. Jewett 论到保罗的年谱(Dating Paul's life 见十一29~30注三 安提阿教
──《丁道尔圣经注释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