丁道尔圣经注释


罗马书第五章
D 随称义而得来的福份:和平、喜乐、盼望、爱(五1~11)
  保罗阐明了神称罪人为义的方法,并且建立了其圣经基础之后,便列出了一连串福份,就是那些以信算为义的人自然会得到的祝福。第一项是与神和好。因着基督的死,从前与神处于敌对状况的人,现在与他相和了。保罗在别处也曾说,神的旨意是要藉基督“叫万有……都与自己和好”,而最首要的,是要与那些从前“与神隔绝……心里与
  这和平带来亲近神的权益;从前的叛徒不仅得到赦罪,免受刑罚,并且还被赋予神宠爱的地位──“现在所站的这恩典”。藉着基督,他们得以进入蒙恩的地位,同样,藉着基督,他们也欢欢喜喜地盼望将来的荣耀。和平与喜乐是福音所带来的双胞祝福;曾有一位传道人说:“和平是喜乐在安息;喜乐是和平在跳舞。”
  这里提到三种喜乐的因素。第一个是荣耀的盼望。第八章对这种荣耀将作更清楚的描述。神的荣耀是
  喜乐的第二个因素却出人意料:“就是在患难中,也是欢欢喜喜的”(第3节)。若我们觉得这点很奇怪,不妨提醒自己,新约认为受苦是基督徒的正常经历。初信者就受到教训说,进入神的国“必须经历许多艰难”(徒十四22);而他们一旦遇到困难,(这是常有的事),就不能埋怨自己没有得到装备。但是,患难不仅只是信徒不可避免的命运,更是真信仰的特色,成为一种记号,表明神算那些忍受患难的人配得
  最重要的一点则是,信徒学到以神为乐(11节)。未来的荣耀不是只为补偿现今的苦难,而且是苦难所带来的成果(参八17下,林后四17)。凡认识在苦难中有荣耀盼望的人,都会同时以这两者为乐,但最主要则是以神为乐──正如诗人所说,神是“我最喜乐的神”(诗四十三4)。
  而为何不以神为乐呢?
  因此,爱、喜乐、和平、盼望,这些圣灵的果实,就成了在神里面因信称义之人生活的标记。过去的过犯一笔勾销,未来的荣耀充满保证,现世的生活中,圣灵的同在与能力带给信徒足够的恩典,来忍受试炼,抗拒罪恶,表现出神所称为义的人应有的生活。
  1. 我们……得与神相和。此处究竟应读为“我们得与神相和”(echomen
直述句),或如 RSV 小字“让我们与神相和”(echomen,假设语)?后者的证据似乎更强(它有亚历山大抄本 Aleph
和 B 的第一手见证,西方抄本 D 及拉丁译本也都采此读法)。但是上下文支持“我们得与神相和”(参11节:“我们既藉着我主基督耶稣,得与神和好”)。NEB 作:“让我们继续与神相和”,是想将两种读法都保留137。
  2. 我们又藉着
  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。我们原是为此受造,却因犯罪而亏缺了这荣耀(三23)。RSV 加上分享使意思更完全;但在希腊经文中没有此字。动词“欢欢喜喜”(第3节亦然),按照字型看来(Kauchometha),可以作直述句(“我们欢喜”),或假设句(“让我们欢喜”);直述句比较合乎上下文。“我们欢喜”(和“我们得进入”一样)很可能是与“藉着
  5. 盼望不至于羞耻。中文直译原文之意;参七十士译本的以赛亚书廿八16(九33,十11引用)。盼望若不能实现,的确让人抱愧蒙羞,但是,扎根于神应许的盼望,却有必定实现的保证(参八24~25)。
  所赐给我们的圣灵,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。这里略为提及圣灵在信徒心中的工作,第八章将有详尽的阐释。
  6. 按所定的日期。(英译:在最恰当的时刻。)亦即,在需要最大的时刻,除了
  基督……为罪人死。由此看来,四5的似非而是之说──神“称罪人为义”──是有公义根据的。
  7~8. 为仁人死,或者有敢作的。“仁人”原文有定冠词,是特指某一类型的人。在这节中,“义”与“仁”几乎没有分别”;“仁”是译自
agathos,而非 chrestos (“仁慈”)。有些人认为此处的“仁”是中性,似指好的理由,而非好人,但是此种看法不太可能。保罗的论点是:“即使是为义人或仁人,也很少有人愿意牺牲生命──或许有极少数人可以作到;但是神向我们显明了
  9. 现在我们既靠着
  就更要藉着
  10. 我们作仇敌的时候,且藉着神儿子的死,得与神和好。参歌罗西书一21~22:“你们从前与神隔绝,因着恶行,心里与
  既已和好,就更要因
  11. 我们既藉着我主耶稣基督,得与神和好。新约每次提到和好,发起人总是神或基督,而和好的对象则是人(或包括了其它对象)。神“藉基督使我们与
137 这里决定性的因素,是对上下文的适应性。十四19中,直述语
diokomen(“我们追求”)虽证据较充份,却应被拒绝,而采用证据较弱的
diokomen(“让我们追求”),因为惟有后者才使上下文有意义。这种出入很普通,因为倒数第三音节上的重音标(拜占廷与现代希腊文),使那音节在发音时长短元音很难区分。用朗读抄写时,可能读音所念的形式,与文上所记的不同。
138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和好这题目,详尽的讨论可见于 L. Morris,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(3 1965), pp.219-250;以及他晚期的书 The Atonement(1983), pp.132-150.
E 新旧集团(五12~21)
  保罗的基督论最著名的特点,是将基督描述为“末后的亚当”,以与“首先的亚当”相对。其实,新约作者中不是只有他独树此说;我们甚至不能肯定这说法是否由他所创,但是他的确比其它人发挥得更详尽,特别在罗马书五12~21,以及在哥林多前书十五22、45~49,他讨论复活的那一段中。
  旧约曾反复提到一个观念:属神的人就是实现神心意的人;他是“你右边的人,就是你为自己所坚固的人子”,诗篇八十17为这人的兴旺与得胜祷告。每当有人不能实现神的心意时,神就兴起另一个人来取代他──约书亚取代了摩西,大卫取代了扫罗,以利沙取代了以利亚。
  但是,有谁能取代亚当?惟有能除去亚当犯罪的果效,开创新人类的人,才有资格。圣经中只有一个人具备这些资格──而从人类历史来看,又何尝不然。基督正是(如 Carlyle 所译路德的
Ein~ feste Burg):
“神所亲自命定
 最合适的一位”。
  对那些已经因
  保罗这封信的论证写到这里,暂作一段总结,将基督与亚当并列,成为对比。保罗将亚当视为基督的副本或“预表”。死是因亚当的悖逆进入世界,新生命也因基督的顺服来临。亚当的罪使他的后裔陷入过犯之中,基督的义也使
  对保罗而言,亚当不只是第一个人,一名历史人物而已;他也代表了其希伯来文名字的含意──“人类”。人类最初即在亚当里。然而,因着犯罪的缘故,亚当就成了与神隔绝的人类;全人类都被视作在亚当里犯了罪。创世记第三章堕落的故事,“将人类历史全纳入其中了”139;这个族类及其中的每一个成员,不断重演那一段往事140。
  保罗显然熟知一般所谓希伯来人的群体人观(corporate
personality)141,他的思想可以自由摆荡于首先的亚当与有罪的人类之间,也可以周旋于“第二个人”基督,与被赎的团体之间。这种观念其实很正确;我们与其它人类本是一个整体,只是我们为了鼓吹个人的独立性,往往忽略了这一点。“没有一个人是座孤岛,可以离群索居;每一个人都身为大陆的一小块,整体的一部份;若海洋冲去了一片土,欧洲大陆就少了一块,不管那一块是海岬所缺的一角,或是你朋友的庄园、或是你自己的园子所流失的土地。每一个人的死,都是‘我’的削灭,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;因此,不必追问丧钟在为谁敲响,它是为你而响。”东尼(John
Donne)所写的这段话,常常被人引用,它的确表达了一个永恒的真理。由于我们各有各的身体,因此很容易以为我们的人格也是各自独立、互不相干的,其实不然。
  这里将人划分为两种群体,新造的群体已经出现;从前陷于罪与死的“亚当群体”已经崩溃,将由充满恩典与生命的新“基督群体”所取代。但是不要以为其过程好像急转弯,立时分明;目前是两者重迭的过渡时期。只要肉身仍在,“在亚当里众人都会死”,信徒的肉身仍在范畴之内,虽然他们将来也必经历“在基督里都将活过来”。现在他们已经得到保证,他们既“在基督里”,将来就必“活过来”;现在因着信基督,他们已经从神领受了义,随之而来的则是生命。十七世纪牛津抹大拉学院院长谷得温(Thomas
Goodwin)曾说:“在神的眼中只有两个人──亚当与耶稣基督。这两个人将所有人类都悬于腰间。”
  这里说,因基督的顺从,
  因此,若因亚当犯罪,他所有的后裔都落在死的权下,那么,因基督的顺服,
  有人会说:“你这样讨论亚当和基督,岂不是把摩西忘在一旁了?他的地位又如何呢?律法传给人(根据希伯来圣经的年代,约在亚当与基督的中间)岂不意味,人类共可分三个纪元,分别由亚当、摩西和基督开创,而不只是由亚当和基督所开创的两个阶段而已?”
  保罗回答说,并非如此。在救赎历史中,律法没有永恒的重要性。它的作用只是暂时性的量表,为达到一个实用性的目的。自从亚当堕落之后,罪就在世上,而律法的功用在于将罪暴露出来,以便辨认其真面目。不仅在特定的律法条例面前,罪会显出它犯法的本像,而且这些律法条例更会刺激罪的活动。禁止作某事的告示,反会引诱人去尝试;若他们没有注意到禁止的告示,或许还不会有这念头。保罗这番话显出他对人性了解之透彻。有一个老故事说,一位信徒反对在教会中诵读十诫,“因为会带给人太多想法”。这说法倒也有一些道理。
  律法并没有带来新的原则;只不过将已经存在的罪的原则更清楚揭示出来。然而,福音却带来一项全新的原则──神恩典的原则。律法激动罪、增加罪的速度,不论多迅速,神恩典的增添与罪的洁除,速度却更快142。
  12. 这就如罪从一个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从罪来的。“一人”是指亚当;此处的根据是创世记第三章“人类始祖犯罪”的故事。参智慧书二23~24:
  “神造人成为不朽,
    按着
   但因魔鬼嫉妒,死便进入世界,
    凡属
  次经以斯拉后书(2 Esdras)七118的呼喊,也是针对这一点:亚当啊,你作了什么呢?虽然犯罪的是你,但堕落的却不只你一个人,连我们──你的后裔──都不免于这厄运。”便西拉(Ben Sira)从这段故事发展出厌恶女人的道德观:罪从女人而起,因着她,我们都死了”(Ecclus. 廿五24;见142页)。但是这些作者对于人堕落的意义,都不像保罗在这里所说明的那么透彻。
  死就临到众人,因为众人都犯了罪。这句话是说,众人在其生活中都犯了罪(三23的意思显然为此),远是说,众人都含括在亚当最初的罪之中?支持后者的人可能辩称,人尚未犯罪就已落于会朽坏的情况中,由此可见,人类的必死性是最初人类犯罪的结果。14节似乎亦有此意,那儿说,在亚当到摩西之间的人都死了,虽然他们并没有犯像“亚当一样的罪过”。这句话的结构与背后的思想,与哥林多后书五14平行:“一人既替众人死,众人就都死了”──不过,保罗此段经文中所论的,不是亚当的堕落,而是基督之死对人类的含意。不仅因为亚当是人类的始祖,所以说众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(否则岂不是可以说,既然亚当相信神,他的后裔也都在他里面信了神);乃是因为亚当就是人类。
  另一种解释──即此处是指众人在生活中都犯了罪──请参克兰斐的书;他曾详细研究“因为众人都犯了罪”这句话的各种解释,最后下结论说,这种解释“最为可能”143。
  保罗在12节这一句话的结尾,并没有用一个“照样”子句来配合开头的“正如”子句;他提到因着罪,死就临到众人之后,就加插了一大段话,从13节直到17节;在这段插句之后,读者以为应当出现主要子句了,他却在18节又重复了12节的“正如”子句,只是用字不同;然后再以一个“照样”子句来平衡这个新的“如此”子句。12节条件子句(“正如”子句)的相关结语子句,可能大致会是:“照样,藉着一人,神的义也被引进世界,且生命便随着义而来。”
  13. 没有律法之先,罪已经在世上。只要罪进入人类,死便接踵而至。虽然在律法赐下之前,众人并不像亚当一样,违背了特定的命令,但亚当所受的审判──“你吃的日子必死”(创二17),也临及他的后裔。
  但没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。(参四15)虽然没有任何诫命,附加违规刑罚的说明,可是罪仍然遍及全地,威力十足。若有特定的诫命可以违背,则罪就会以违背该项诫命的形态出现。后期犹太传统认为,创世记九1~7给挪亚的七条诫命,对外邦人有约束力。保罗并没有提及这些。但是最早期的犹太传统则看出,其中六条是原本创造的典章(唯一的新条例,是不可吃带血的肉);在保罗看来,违背创造的典章才是异教世界所犯致死之罪(一18~32)。
  14. 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。亦即,亚当,这位人类始祖,是基督的副本(typos);保罗在别处称基督为“末后的亚当”,及“第二个人”(林前十五45、47)。亚当是新约唯一指明为“预表”基督的旧约人物,这是值得注意的。虽然他们的预表关系中,对比与类同的份量几乎相等,但这一说法仍然极为恰当。在保罗的思想中,基督取代了第一个人,而成为新人类的模式与代表;
“从天而降的亚当,
 全体人类的元首。”
  15. 若因一人的过犯,众人都死了,何况神的恩典,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,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吗?在这两个子句中,“众人”(英文为 many)都有定冠词(参19节),是指全人类而言(正如林前十五22,重复的“众人”英文皆为 all)。也请参看罗马书十一32。“众人”经不会指少数人;正如加尔文所说:“基督的恩典临到更多人,远超过第一个人犯罪所接连的人”。加尔文清楚知道,有些人以为蒙拣选的只是少数人,因此他们争论道,保罗在此“不过是逞口舌之强”。但加尔文自己的看法却是:“若亚当的堕落会带来许多人的沦亡,神的恩典果效岂不更大,可使更多人蒙恩?因为基督拯救的能力诚然远超亚当毁灭的力量144。”
  16.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,也不如恩赐。(英译:而恩赐不像一人犯罪的后果。)由于第一位罪人不顺服的行动,罪就已经定了案;但是“恩赐”(charisma,六23亦同,15、17节则用
dorea,“赏赐”,16节上用相关的
dorema),是在许多过犯之后才赐下的,是神为挽回那不利的审判,将义的地位赏给许多罪人而颁行的。
  17. 所赐之义。即称义的赏赐(dorea),是信徒从神而得的。
  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。死作王之时,人是它无助的牺牲品;但基督作王之时,人能分享
  18. 一次的过犯……一次的义行。(英译:一人的过犯……一人的义行。)中文的译法与 RSV 的译法(即英译),在文法上都可成立,但 RSV 使此句与19节能成为更好的平行句(“因一人的悖逆……因一人的顺从”)。一人的“义行”
  被称义得生命。(英译:得赦罪与生命。)直译为:“得生命的称义。”“生命的称义”是指称义带来生命(正如定罪带来死亡)。“赦罪”所译的
dikaiosis,在四25译为“称义”(保罗可能本来要重复用
dikaioma,即16节末译为“称义”的字,可是18节前面又用这个字来说“义行”,因此可能导至他在此改用
dikaiosis)。
  19. 因一人的悖逆,众人成为罪人;照样,因一人的顺从,众人也就成为义了。正如15节,此处两个“众人”都有定冠词。第二个子句可能是特意附和以赛亚书五十三11,即那位顺服的义仆使“许多人”(即加定冠词的“众人”,见希伯来文旧约与七十士译本)“得称为义”146。而为使句子平衡,再由第二个子句的“众人”导至第一个子句的用法(以赛亚书五十三11也可能同样影响了15节,导至两重“众人”的用法)。“这种交换何其甜蜜,这种创造何其难明,这些福份何其出人意料,恶人的罪竟会因一位义人而消失无踪,而一人的义竟能使众罪人称义!”(Epistle
to Diognetus 9.5)。基督的顺服所成就的,远超过亚当;因着受苦与得胜,
  20. 律法本是外添的,叫过犯显多。动词“外添”, RV 直译为“从旁进入”(NEB 作:“岔入这过程中”);加拉太书二4用它来描写“偷着引进来”或“渗透进来”(pareiserchomai)的“假弟兄”,好像间谍混入使徒的同伴中。20节的意思与加拉太书三19同出一辙:“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?原是为过犯添上的(NB 作:“使罪行有合法定罪的根据”),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。”律法会增添过犯,因为它提供了许多触犯特定条例的机会,有人进一步认为,它“也增添了罪,意思是使人更加犯罪”148。不论怎样解释,这两封书信都指出,在神解决人类问题的过程中,摩西的律法只是过渡时期而已。
139 引用者为 E. K. Simpson, The Pastoral Epistles(1954), p.47。
140 见一23A.

良心的
141 参 H. W. Robinson,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Ancient Israel,
revised edition(1981);以及 J. W. Rogerson, 'The Hebrew Conception of Corporate
Personality: A Re-examination', JTS, new Series 2l(1970), pp. 1-16。
142 两份针对罗马书五12~21的专论为 K. Barth, Christ and Adam(E. T. 1956), 以及 J. Murray, The Imputation of Adam's Sin(1959)。Murray 也以他的罗马书注释附篇 D,专门评论“巴特对罗马书五章的注释”(I, pp.384-390)。另外一份评巴特专论的文章,与 Murray 的立场非常不同,是 R. Bultmann 的 'Adam and Christ according to Romans 5', Current
Issues in New Testament Interpretation, ed. W. Klassen and G. F. Snyder(1962), pp.143-165. 也见 C. K. Barrett, From First Adam to Last : A Study in Pauline Theology(1962); R. Scroggs, The Last Adam : A Study in Pauline Anthropology(1966); S. H. Quek, Adam and Christ according to Paul', in Pauline
Studies, ed. D. A. Hagner and M. J. Harris(1980), pp.67-79。
143 也见 C. E. B. Cranfield, 'On Some of the Problems in the
Interpretation of Romans 5 : 12' SJT
22(1969), pp.324-341。
144 J. Calvin, Romans, E. T.(1961), pp.114f。
145 这个字(dikaioma)有好些不同的意见──16节为“称义”,一32为“判定”(参二26“条例”);八4为“义的要求”。
146 见 L. C. Allen, 'Isiah 1 iii .11 and its Echoes', Vox
Evangelica 1(1962), pp.24-28。
147 From First Adam to Last, p.93。
148 C. E. B. Cranfield, 'St. Paul and the Law', SJT 17(1964), pp.46f.──他认为,尤其是因它会诱使罪人“利用它,作为向神提出要求的方法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