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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道尔圣经注释


罗马书第六章
Ⅳ 成圣之路(六1~八39)
A 脱离罪(六1~23)
1. 假设的反对意见(六1~2)
  有人也许说:“既然神的恩典远远超过罪,我们为什么不继续犯罪,好让
  这个问题并非纯属虚构。事实上,不断有人坚持说,保罗因信称义的教导,从逻辑推论,必定产生这个结论。而不幸,历代中都有自称为因信称义之人,其行为却令人不齿,以至成为这项指控的口实。郝葛(James
Hogg)所写一个称义罪人的私下回忆录与自白书(Private
Memoirs and Confessions of a Justified Sinner, 1824),是一部精采的文学范例,讽刺这种惟信仰论;在历史上也有一个著名的典型例子,就是苏俄的神父拉斯布丁(Gregory
Rasputin),那位在罗曼诺夫(Romanov)世族掌权的末期,极尽邪恶之能的人物。拉斯布丁将救恩解释为,不断经历罪,然后再悔改;他且亲身示范。他认为,既然罪孽愈深重的人愈需要赦免,不断犯罪、纵情声色的罪人,每次悔改的时候,神的赦罪之恩就更多彰显出来,胜过平凡的罪人所能得到的。从许多心灵医生149的案例中,我们发现,虽然很少人像拉斯布丁那样明目张胆的表达、实践,但这种观念的确甚是常见,超过一般的估计。
  保罗所带领的信徒中,也有些人行为不检,让他特别注意这个问题。反对他神学的人;谬解他的福音,说其信息等于“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”(三8),这种情况已经够糟了;但是连他的信徒也上了他们的当,以为福音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准证,这就更严重了。保罗的哥林多书信显出,他的信徒在这方面带给他极大的麻烦;有些人甚至以为,像不正常的性交等行为,不过是微不足道的小事。他命令哥林多教会,将一个乱伦的人赶出去,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,那个教会中有些人对这件恶名昭彰的事,不但没有任何不赞同的表示,并且以为这是基督徒自由的最佳范例(林前五1~13)。难怪其它信徒坚持说,要将正确的道德观灌输给这些人,惟一的办法就是要求他们遵守摩西的律法──必须使律法成为他们身体得救的条件,加在对基督的信心之上。但是保罗的亲身体验却让他了解到,世界上所有靠遵行律法的人,都无法得着神的赦免,不能与神和好,但是相信基督的人,立刻能拥有这一切。他不认为律法主义能补救自由主义,他知道还有更好的办法。当人将自己的生命完全顺服于复活的基督,以及
  在我们现在所研读的罗马书这一段中,保罗详尽阐释这个道理,以答复“藉作恶使神的恩典更显多”的谬论。
2. 洗礼的意义(六3~14)
  保罗说:“这样讲的人对福音显然一窍不通。在罪中活与在罪上死,是不能并存的。”但“在罪上死”是什么意思?
  他说:“听着!你们不记得自己受洗时候的情形吗?”从这里,以及保罗在其它书信中提到洗礼的情况看来,他并不认为洗礼对信徒是“可有可无”的。罗马的信徒并不是他带领归主的,但他认为他们理所当然受过洗,就像他的信徒一样。在哥林多前书一14~17,他提到洗礼,最后一句话说,他受差遣“原不是为施洗,乃是为传福音”,其意思并不是他认为这个圣礼不重要,而是施洗的人并不重要。他假定哥林多教会所有信徒都受过洗(林前一13,六11,十1~2,十二13)。
  在使徒时代,似乎只要相信、承认基督,便立刻行洗礼。使徒行传重复记载洗礼之例,是最好的证明;以弗所十二门徒的事件(徒十九1~7)则是一个例外,却也证实了这个原则。使徒行传明文记载的事,正是书信的含意。相信基督与受洗,并不是两个壁垒分明的事件,而是一个整体的两部份。相信基督是洗礼的要素,若不具备这一点,仅管有水,甚至有正确的用语,也不是基督徒的洗礼。
  而当信徒受洗的时候,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?保罗说,是这样的:从前的生命到此结束;新的生命就此开始。他们浸在洗礼的水中,就等于与基督“一同埋葬”,表明过去有罪的旧生命已经死了;他们从水里起来,就是与基督一同复活,表明他们已经领受了一个新生命,有份于基督那复活的生命了。“我们是否应继续犯罪,以使恩典显多呢?”但是他们怎能继续犯罪?因为他们现在的生命,虽然仍在会朽坏的身体中,但却已经透过与复活基督的结合,成了与
  但是,这一点怎样实际行动出来呢?保罗说:“要顺服神;把你们的身体献给
  3. 受洗归入基督耶稣。参加拉太书三27:“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,都是披戴基督了”──亦即,你们已经并入
  4. 借着洗礼归入死,和
  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。这里的“荣耀”尤其是指神荣耀的大能──“
  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。(英译:我们也应行在新的生命中)这是指因基督复活的能力临及信徒,他们能有新的生命模式(或质量)。保罗与其它新约作者常用动词“行”,来描写生活样式(参八4,十三13,十四15)。
  5. 在
  在
  6. 我们的旧人和
  使罪身灭绝,NEB 作:“使有罪的已毁灭”;“罪身”直译为“罪的身体”──亦即,使“肉体”,就是未重生、有堕落倾向的本性,对罪一呼即应的从犯,可以被完全压制,不再活动。“罪身”不仅是个人的事,而且是“我们在亚当里降服于罪的本性”(巴刻,J. I.
Packer150),是从前死的集团,基督已经借着死将它粉碎,为要创造一个新的生命集团,使信徒都成为“在基督里”的一份子。要灭绝或压制的,并不是人的身体;洗礼没有这种作用。(参七24:“取死的身体”;八3:“罪身”。)
  7. 因为已死的人,是脱离了罪。(直译为:“已经离罪称义了”)。NEB 以译意指出了这句话的意思:“人死了就不再对他的罪负责。”死足以偿清一切的债,因此,与基督同死的人,往日的行为可以一笔勾消,从此与基督一同开始步入新生命,不再受过去所缠累。
  8. 必与
  10. 
  11. 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,向神在基督耶稣里,却当看自己是活的。这不是“假装”的游戏;信徒对自己的看法,应当符合神实际上已经在他们身上做成的工。这种操练不会落空,必会结出美德之果,因为圣灵已经降临,在他们里面实现基督已经为他们作成的事,使他们在目前必朽的身体之中,每一日都能经历到他们已经“在基督里的实际,并且预尝在复活生命中会有的光景。(这是八1~27的主题。)
  12. 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。参十三14:“去放纵私欲”Ⅵ 面
  14.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,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律法要求顺服,但恩典供应顺服的意愿与能力;因此恩典能胜过罪的辖制,而律法却办不到。(参“C 脱离死亡(八1~39)C.
3. 奴隶市场之喻(六15~23)
  保罗重复了第一节的反对意见,只是用词稍微不同(顺着14节的语气);这次他以奴隶市场的比喻来回答。
  保罗前面说,信徒不再受罪辖制,因为他们已经与基督同死,所以向罪死了;按这个论证,他可能会继续指出,奴隶若是死了,主人对他的权柄也就终止。但是他没有这么说,反而指出,若奴隶有了新主人,旧主人对他的权柄就告终止。保罗说:“你们从前是罪的奴仆;罪是你们的主人,凡罪所命令的恶事,你们不得不作;你们没有说‘不’的权利。但是现在,你们不再服事罪,而是服事神。现在你们的要务是讨神喜悦,不是听命于罪。你们身为神的奴仆,所要作的事,和从前罪的奴仆所惯作的事,有天壤之别。更何况,‘在恩典之下’事奉神,是一种得自由的经验,与被罪奴役的情形截然不同。这两种服事不仅在性质上极不相同,其结局也大有差异。罪付给奴仆的工价,就是死。神不仅付工价给
  这个论证的性质究竟为何?是法律性故事,还是劝勉的话,鼓励我们重整旗鼓、从新开始,立下心愿将来要有更好的表现?保罗曾说:“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,向神在基督耶稣里,却当看自己是活的”(11节)。这是否纯为运用意志,或发挥想象力的事?不是的,事实并非如此。这件事乃是一种实际状况,许多人已经亲身经历了,这些人完全了解保罗的意思。因为他所说到的神,是位又真又活的神,人一旦将自己献给
  15. 我们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吗?这里顺着14节的用词,重提第一节废弃道德论的说法。保罗重复前面的断不可乎!意思就是,说这类话的人,对神的恩典毫无概念。“在恩典之下”的人有基督的生命。基督生命的特色,就是主动乐意顺服父的旨意,因此凡“在基督里”的人,生命中也有同样顺服的特色。“爱,然后可以随心所欲”151这个格言,对心里充满了圣灵所浇灌神之爱的人而言,结果只会使他们去作神所喜悦的事。若以“在恩典之下”为犯罪的借口,则表明那个人根本不在“恩典之下”。
  16. 顺命……以至成义。我们可能以为这里会说“……以至得生命”,以与前面“罪……以至于死”成平衡句;但成义(称义)与生命,是同一铜板的两面(参五18、21)。
  17. 你们……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。“道理的模范”或“标准”(RSV),大概是指以基督的教训为准则的基督徒伦理总纲,初期教会对初信者固定给予这些教导,指示他们今后应如何生活。保罗在其它地方称之为“我们所传的”,或“从我们所受的教训”(参林前十一2;帖后二15,三6);此名词(paradosis)与动词“传给”或“交付”(paradidomi)的字根相同。各书信中屡次提到这种教训的大纲,因此有人推论,它很早就被作成教义问答的形式。但这“道理的模范”全包含在基督身上,而现在他们已归属于
  18. 既从罪里得了释放。亦即,从罪的暴政中得到解放,与第7节因称义脱离罪不同。
  19. 我因你们肉体的
  20. 你们……就不被义约束了。亦即,那时你们的主人是罪,而不是义。
  21. 当日有什么果子呢?(和合本按原文直译,RSV 作:“报酬”这可能是一个完整的问句,其答案是: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。
  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。参“死亡的果子”(七5),及一32:“神判定,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。”
  22. 就有成圣的果子。(和合本按原文直译,RSV 作:你们的报酬是成圣),与21节可耻的死亡的果子相反。得蒙称义的人,现在又得成圣;此时没有成圣经历的人,便没有理由假定自己已经得蒙称义。
  23. 死……永生。重复了21、22节。这里的死与永生都是来世的事,但因着神的白白的恩赐(charisma),信徒在基督里现在就可分享
149 参 Hannah Whitall Smith, Religious Fanaticism(1928)。
150 NIDNTT I, p. 73(s. v. 'Abolish');也见 R. H. Gundry, 'Soma' in Biblical
Theology (1976), pp.39, 57f。
151 'Ama, et fac quod uis' (Augustine,
Homilies on 1 John, 7.8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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