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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道尔圣经注释


罗马书第四章
B 旧约两则先例(四1~8)
  保罗已经提到,这个“在律法以外”的“神的义”,有律法与先知──即旧约──为证。这一点必须作进一步的说明;保罗以亚伯拉罕的故事为例证的主干,并以大卫的经验为旁枝。
  在旧约的记载中,没有一个义人能超过亚伯拉罕。以赛亚书四十一8说,神称他为“我朋友亚伯拉罕”。在创世记廿六5,神亲自为亚伯拉罕作见证,说:“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,遵守我的吩咐,和我的命令、律例、法度。”那么,就亚伯拉罕而言怎么样呢?若人能靠行为在神面前称义,亚伯拉罕必定比许多人更有资格,而且他的行为应该得到称许。可是神的方法并非如此。创世记十五6清楚指明了神的方法:神赐应许给亚伯拉罕之时,虽然从天然方面来看,极不可能实现,然而“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。”保罗曾经用这段话作论证的基础,愤慨激昂地写信给加拉太教会,因为其中有些会友受到诱惑,想要遵行律法,放弃信心的原则。现在他又用这段经文,来更有系统地解析信心的原则。
  虽然亚伯拉罕的行为良好,但是神接纳他并不是基于这一点。保罗的论证并不是断章取义,从这位先祖的故事中特意挑选创世记十五6,而不用其它意义可能不同的经文。因为亚伯拉罕的好行为,与对神诫命的顺服,都是他向神毫无保留之信心所结的果子;如果他不是先相信神的应许,他就不会向应许之地进发,或按照他所了解的神的旨意来生活。神赐给亚伯拉罕一个应许(附带一提,福音就是这应许的实现),他就信了神的话,并且照着去行。
  保罗澄清这一点之后,继续说,若一个人的行为可以得到报酬,那报酬就是他当得的;但若他只是相信神,以信心为义,就全靠神的恩典。
  亚伯拉罕并不是因信称义的特例;旧约还有一个垂手可得的例子,就是大卫。保罗引用诗篇卅二篇的开场白,诗人因得着神赦免的确据而欢欣释放,庆贺这种福气:“得赧免其过、遮盖其罪的……主不算为有罪的,这人是有福的”。显然,这里又有一个人,虽明明犯了罪,却得着神白白的赦免,被天庭宣判“无罪”。若我们研究此篇诗的内容,就会发现,他得以免罪的理由,只是单单承认自己的罪,并存着信心仰望神的怜悯。
  因此,保罗在一17引用了先知书(哈二4下),现在又引用律法书(创十五6)和圣卷(诗卅二1~2),显明希伯来圣经的三大部份,全都证实了神因信称义之路。
  1. 如此说来,……亚伯拉罕……得了什么呢?有几种版本采用这种更完整的句子,强过较短形式的:“如此说来,我们对亚伯拉罕可说什么呢?”(RSV)。对这个问题,答案则应是:靠神的恩典因信称义。
  我们按肉体的祖宗。(按英文直译)从“按肉体”一词的形容看来(参一3,九3、5),“我们”应该是指“我们犹太人”;从另一个角度看(参以下11~12节,16~17节),亚伯拉罕则是所有信徒之父,不分其血统为犹太人或外邦人。
  3. “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。”参加拉太书三6,看保罗从前如何运用创世记十五6。
  5. 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,他的信就算为义。保罗所宣扬的这位施恩的神,是独行其事的神。
  亚伯拉罕不是不敬虔之类;他极其虔诚又公义。但是亚伯拉罕得称义的原则,却摒除了以善行积功德的念头;这原则同样用于毫无功德可赖的罪人。因此,在主的比喻中,税吏回去反倒比法利赛人“算为义了”,并不是因为他的功德更好(其实更差),乃是因为他发现无法倚靠自己,便完全投靠神的恩典(路十八9~14)。但是,将神描写为“称罪人为义”,实在看来太矛盾,令人吃惊,甚至骇人听闻。旧约中反复申明,判罪人无罪与判无辜者有罪,都是不公义的裁决。而为了使审判官在断案时,能参照最佳的准则,以色列的神亲自以身作则。
  6. 正如大卫……。希伯来圣经与七十士译本,在诗篇卅二篇的标题中,都以大卫为作者。第7、8节所引诗篇卅二1~2,和第3节所引创世记十五6,两者有形式的关连,因为两段经文同样用了动词“算”。在拉比的释经法中,若有这种关连,一段经文就可以用来解释另一段经文,这种原则称为
gzera sawa(“等类法”)134。保罗在此运用这种解经法,但是这两段的关连不仅是形式而已:诗人因不定罪雀跃不已,而这种状况必定曾导致积极的称义,或宣告无罪,因为在神的法庭中,没有“罪证不足”的判决。
133 参 Anselm 对 Boso 所说的话,Car Deus Homo 1.21: 'nondum
considerasti ponderis sit peccatum.'
134 这个原则可能促使一些拉比举第三处经文为证──诗篇一○六30~31,非尼哈挺身拦阻巴力毗珥的背叛的事,“就算为他的义,世世代代直到永远”。但这点并不适用于保罗的论证。
C 亚伯拉罕的信心(四9~25)
  现在再回来看亚伯拉罕:另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。亚伯拉罕因信称义,和割礼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?若有的话,又是什么?对犹太人而言,割礼异常重要,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外在可见记号。未受割礼的人与这约丝毫无分;犹太人与外邦人归信者135,都是因着割礼才有资格承受这约所带来的各种特权;那些故意违背神诫命,而自绝于圣约子民之外的人,则为例外。因此,我们不妨想象,有位犹太人在此回答保罗的论证:“就算亚伯拉罕称义的缘故,是因为他相信神,这个原则也只适用于亚伯拉罕和他受割礼的后裔。”但是保罗对此问题早已胸有成竹。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时候,是在怎样的状况之下?他是已受割礼,还是未受割礼?这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:他没有受割礼。割礼之约是在亚伯拉罕晚年时才立的,(创十七10~14)──按照旧约年代算来,至少在十四年之后136。亚伯拉罕终于行了割礼,但他的割礼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凭据,印证神早先所赐给他因信称义的地位。由此可见,神对他的要求是信心,而不是割礼。外邦人的盼望就在此:亚伯拉罕的例子说明,人在神面前的地位,与受割礼或未受割礼无关。
  如此,亚伯拉罕成了一切像他一样相信神、信赖
  若割礼与亚伯拉罕被神称义无关,其相关的应许亦然,而律法就更扯不上关系了。因为,正如保罗向加拉太人说明的,律法是在神应许亚伯拉罕之后四百三十年才赐下,它并不能废弃应许,或限制其范围(加三17)。如果,在应许赐下多年之后,又附加一项条件──必须顺服律法,而这是原来的应许中从未提及的,那么,应许的基础就崩溃了。当初的应许原是论祝福,而由福音完全实现了。摩西的律法同样宣告,凡遵行的人必定蒙福,但是它也同时咒诅不能遵行的人。既然普世的人都不能遵行律法,其咒诅就比祝福更昭彰、更实际:律法都是惹动忿怒的(15节)。没有律法的时候,犯罪的倾向仍然存在;但是律法制定之后,这种倾向才现形,成为积极犯法的行动。律法明文规定,每一项罪行都有当受的刑罚,这就是律法这一观念中自然包括的报应原则。律法对遵守的人没有给予奖励,但对违背的人却必定给予刑罚。可是神所赐给亚伯拉罕,乃是恩典的应许,其范畴与律法截然不同。
  故此,亚伯拉罕的称义,以及随之而来的应许,乃是基于他对神的信心,不是努力行善的结果(若这些是以遵行律法为条件,便会如此)而是神的恩典所赐予的。神对亚伯拉罕的原则,也延及他的子孙──不是他肉身的后裔,因为他们已经有义务要履行律法;乃是他属灵的后裔,就是效法亚伯拉罕信心榜样的人。保罗说,神赐给他亚伯拉罕之名(他从前叫亚伯兰)的意思,就在于此;神说:“我已定你作多国之父”(创十七5),所有相信神的人,不分犹太人、外邦人,都包括在内;亚伯拉罕是一切信徒之父。
  亚伯拉罕信心的内涵,也发人深省。他信神能叫死人复活,使无变为有。神告诉亚伯拉罕,他会有千千万万后裔之时,他还没有孩子。不但如此,他也超过了一般人能作父亲的年龄,他的妻子撒莱又过了能生育的年龄。亚伯拉罕对这些不利的条件并非佯作不见;他每一方面都仔细思想过了。但是,在与神的应许相较之下,他发现,神不但能够实现
  保罗继续声明,算亚伯拉罕为义的这句话,不单适用于亚伯拉罕,其中蕴含的原则,对所有相信神的人均有效;相信福音所启示的神──就是使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,尤其适用此原则。耶稣被交给人处死,是为
  11. 他受了割礼的记号或印证。(照英文)。在创世记十七11,神告诉亚伯拉罕,割礼是“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”。按保罗的解释,这个约与创世记十五18的约相同,那时(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至少十四年)神清楚告诉亚伯拉罕,
  13. 必得承受世界。此处原文有“它”字(auto,中性),指“子系”(sperma,中性,此处译为(后裔);另有些版本作“他”(auton,阳性),指亚伯拉罕,此种读法证据更充份。这句话并非引自亚伯拉罕的应许,乃是解释其含义,因应许中有“地上的万族”(创十二3),或“地上的万国”(创十八18,廿二18),会因亚伯拉罕与他的后裔“得福”之语。以地理疆界看,亚伯拉罕的产业座落于埃及与幼发拉底河之间(创十五18;参十三14~15),但从属灵与永恒的角度来看,新约对这个应许的解释,就不再局限于地理界线,而是世界性的,正如福音一样(参罗十18)。(在希伯来书十一16中,那应许的美地不是迦南地,而是“一个更美的家乡,就是在天上的。”)
  不是因律法。保罗在加拉太书中辩论道,透过亚伯拉罕的后裔祝福之应许,因“后裔”一字是集合性的单数,可以指基督,而且其主要意义为此(三16);而此字也包括属基督的人(三29)。这里他的重点则是,应许的功效与律法毫无关连(正如加三17所说,律法是几世纪之后才出现的),也与律法的义没有牵连,乃是由于因信而得的义。
  14. 若是属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,信就归于虚空。因为这样一来,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产业就是按照一个新的原则:行律法,而非靠信心。
  应许也就废弃了。因为若这应许的实现是靠遵行律法,而人又无力遵行,那么,应许便永远无法实现了。
  15.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。换言之,律法对未能遵行的人必须定出刑罚。
  那里没有律法,那里就没有过犯。这里和五13(“没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”),保罗似乎是套用一句当时的法律格言(像罗马格言
nulla poena sine lege)。
  16. 所以是本乎信,叫应许属乎恩。(照英文)。这句话总结了一个原则:神在恩典中所赐的,人只能凭信心来获取。反之,凡由行为(非信心)而得的,是按功德行赏(非恩典)。
  17. “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”。引创世记十七5(“我已立你作众多国家之父(希伯来文“众多之父,为 ~ab-hmon)”,以
ab-hmon 解释他的新名字,亚伯拉罕。
  在他所信的神面前。(按英文)。这句话是接续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(6节),(中间插了一段话);亦即,使这应许在神面前对亚伯拉罕所有属灵的后裔均有效,(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)。
  叫死人复活。犹太文学常用此语形容神,此处则特别指亚伯拉罕认为“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”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(原文为“死”,nekrosis )”(19节)。
  使无变为有。此处是指将从亚伯拉罕出生的“万国”;他们当时不仅尚不存在,而且(因亚伯拉罕与撒拉已经年岁老迈,不可能有孩子)看来根本不可能有出现的机会。
  18. 就得以作多国之父。在创世记中,他的后代包括以撒的后裔(以色列与以东),以实玛利所生的十二族(创廿五12~18),并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孙(创廿五2~4)。对保罗而言,他的后裔是众多的犹太与外邦信徒。
  “你的后裔将要如此。”引自创世记十五5,神告诉亚伯拉罕(当时他还没有孩子),他的后裔将多如众星,无可计数。
  19. 他……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。他正视每一种相关因素,包括自己年岁已大,从天然的角度来看,能有孩子的机会渺茫(参希伯来书十一12,该处用同一分词讲论这件事,亦译为“已死”)。然而,在思量过所有因素之后,他下了一个结论:神的应许绝对可靠,超过各种天然的不可能因素。
  25. 耶稣被交给人,是为我们的过犯。这句话可能是引用早期的某种信仰告白;其根据看来像以赛亚书五十三章。译为被交给人(英译为受死,中文直译原文之意)的动词(paradidomi),在七十士译本中,该章用过两次:以赛亚书五十三6:“因我们的罪,耶和华将他(受苦的仆人)交给人”(按英文译);五十三12:“因他们的罪,他被交给人”(按英文译)。(此句与希伯来文圣经出入甚大,后者之意为:“他为罪犯代求”;参本书对罗八34的注释3 信心的
  复活,是为叫我们称义。其它经文(参三2~25,五9)则说,因基督牺牲之死,
dia(“为了”);基督“被交给人”,是为了替
135 归化犹太教的人,虽然可能被视为是亚伯拉罕的义子,却不可以称他为“我们的父”,在会堂的祟拜中,他们称列祖为“你们的先祖”,而犹太血统的人则称之为“我们的先祖”。
136 是在以实玛利出生十三年之后(创十七25;参十七1、24,及十六16)。创世记的顺序暗示,怀以实玛利之时(创十六3~4),是在创世记十五4~5的应许之后,亚伯拉罕已知他会得着一个儿子承继产业,并且他的后裔会像天上的星那样多。亚伯拉罕被称为义(创十五6),是因为相信接受这个应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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