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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道尔圣经注释


使徒行传第廿五章
七 保罗在非斯都面前受审(廿五1~12)
  犹太人领袖并没有忘记保罗的案件,两年过去了,新巡抚一上任,他们立时抓住机会。他不依正确手续在省会该撒利亚审问保罗,但也同时想讨好犹太人,提议可在耶路撒冷开审。但是保罗担心这样审询的结果,又怕诸多耽延,就把案件从巡抚手上取过来,上诉更高法庭。这种上诉是巡抚必然接受的。
  1~2. 波尤非斯都接腓力斯任巡抚,他看来是个好官,只是在任太短,无以在犹太罗马关系上,留下什么显著的成果。他上任约于公元五八~六○,在任直至公元六十二年去世止。他一上任,就往耶路撒冷一行。在那里他一定会与犹太当权者磋商有关事务;于是公会的人就趁机告发保罗。
  3~5. 他们提议把保罗解来耶路撒冷好把这案件了结,该撒利亚和耶路撒冷,都是罗马可以开庭的地方,只是犹太人可能期望在公会审保罗,巡抚不必在场。前者可能性较强,因事实上这案本已在罗马人手上了。但路加却揭露犹太人想解保罗往耶路撒冷的用心,是想再有机会下手谋害他。有人会希奇,犹太人怎可能指望这样严重冒险会成功呢?但十多年后,他们反叛罗马的战事中,有更冒险的策略,而且依计而成事。非斯都却不肯让犹太人指使;他们该依从他,他不必依从他们。犯人仍囚在该撒利亚,非都斯将由耶路撒冷回去,短期不会再上耶路撒冷了。若保罗案件真如此逼切,犹太人可以设法上该撒利亚来。于是他提议他们选出代表,陪同他回该撒利亚,在那里正式控告保罗。
  6~7. 非斯都一回到该撒利亚,就开庭查询保罗一案。路加没有把控案再详述,势必与帖土罗的控辞差不多罢了。犹太人也许会竭尽夸张之能事,务求控告得力。但路加说他们都无法证实。案子既已拖延两年,难以找到什么目击证人,犹太人就只好用一般性的控罪。他们明知不易成立的控诉,还是依样提控出来,实是称奇;可是诉讼历史上,这般无稽之事,比比可寻。
  8. 保罗再次提出自辩,仅只否认所控的罪名。他否认干犯犹太人律法和玷污圣殿的控罪;这叫我们想起司提反所承受的罪(六13)。保罗又说他也没有干犯罗马?他所指的明显是指罗马皇,正因他自信没有干犯皇帝,他就可以向该撒提出上诉。
  9. 这里正如腓力斯面前一样,本已可以了结案件,释放保罗的了。可是正如上面一样,新的因素渗入控案中,非斯都像腓力斯一样,知道在保罗这案件中,有讨好犹太人的机缘,因此问保罗是否愿意上耶路撒冷受审。赫肯(p.670)干脆地说,巡抚的询问就等于他的决定。这个提议并不是说保罗要在公会受审,然后交给罗马人判罪(因为犹太人看这件事为死罪)。反之,非斯都改变他当初拒绝上耶路撒冷开审的心意,肯在那里亲自开庭了,无疑这时是就他自己的方便。不过,这决定仍然有点离奇,因为同样的程序第三次进行,实难以看出有何进展的可能;因此,怪不得有解经家认为这决策历史性可疑:路加不过想制造出一项决策,使保罗可以顺理成章地上诉。但从另一方面来看,非斯都既是新上任,也很可能对整件事狐疑不定,以为上耶路撒冷进行会有更全面性的线索,更便于搜查背景因素。
  10. 但是,保罗不肯就范。非斯都的计划可能是想从公会中找几名代表,作为他的审讯委员。因为罗马法官有这惯例,设立一组咨询人员,协助他判案的;保罗担心在耶路撒冷找中立的咨询人员,其机会直等于零。探头入虎口实愚不可及,虽然必要时他甘心面对猛虎也在所不惜。于是他坚持要在罗马法庭受审,当前这法庭就是他该受审的地方;问题的症结只在他有没有犯罗马律法,这是犹太人公然说的。
  11. 若保罗犯了罗马律法,要判死刑,那末他甘愿接受罗马的刑罚。但若控罪不成立,他就不必要成为巡抚讨好犹太人的工具,而且接受处罚了。不过,事实上正是保罗所疑虑的。非斯都早就有意这样用保罗作为政治抵押品,他提议把保罗带到耶路撒冷开庭,就正指向这阴谋了。在这情况下,若要依罗马的律法正途,只有一条路可走,保罗说:“我要上告于该撒。”
  早期罗马公民有权对法官审案的过程,向人民诉诸公议。后来罗马成了帝国,这权利就变成上告该撒了。上诉的详细过程,和行使这权利的条限并不清楚。到了第二世纪,法官有时要把犯事公民,解上罗马受审,这有清楚的证据可寻。但是也有案件是法官自行判决,甚至处罗马公民死刑,而没有上诉权的。Sherwin-White 同意 A. H. M. Jones 的看法,认为犯了明文法规的罪,可以立即处置,其它的案子,就有上诉权,当然犯人不一定要行使这权。当犯人上诉罗马时,法官无权拒绝,一定要转上罗马。上诉权似乎只限于罗马公民而已305。
  12. 非斯都于是和议会商量保罗的请求。虽然,他不能不接受上诉的要求,但对这特别案件可能有别的有关事项需要磋商的。同时,即或案情已很清楚了,法官可能也要例行公事地与议会的人讨论讨论。无论如何,上诉正式允准了。
305 这里称为 Provocatio 的程序,与 appellatio(宣判之后的上诉)的权利是两回事,后者是稍迟才有的,这看法与 Bruce (p.478) 不同。见
Sherwin-White,
pp.57-70, 他取代了其它较早的论点,不过 H. J. Cadbury 在 BC, V, pp.312-319的意见,仍有其价值。
八 保罗在非斯都及亚基帕面前受审(廿五13~廿六32)
  要送保罗上罗马,自然尚有好些事要安排,需要一段时日的;在这当儿,希律亚基帕二世作官式访问非斯都,非斯都就趁此机会和他讨论保罗这件头痛的案子了。结果,又召开了一次查审大会,邀请了特定的听众出席,让保罗再一次发言,非斯都好更知道奏告该撒的文告上,该怎样写才是。不过,在公开场合以先,路加记载了非斯都与亚基帕私下的谈话,解释保罗案件的疑难。这样的和人会谈,路加极不可能会有内线人物供给资料,那末就只能解释说,路加记述的手法,喜欢设想当时场合进行的对话,这里是个明显的例子。这里,我们可见路加戏剧性的笔法,在其它没有确凿数据的记载中,也同样使用过的了。
  这一场面的效果,就是强调罗马律法程序的大公无私,对照出犹太人的偏私不正。同时又表明在罗马律法下,保罗的行为实在无罪;他也许疯狂,却决非罪犯。“这人若没有上告于该撒,就可以释放了。”这一个高潮实在关系极为重大。保罗的辩辞本身,包括他悔改归主经历的再述,其中强调他的基督教信仰,与他作为犹太的法利赛人,完全没冲突,同时他从复活的主领受的使命,就是向犹太人及外邦人传救恩之道。
  这一幕的历史性,有不少争论。赫肯(p.678)觉得非斯都甚不可能召开这样的公开大会,自认无能执行他的职责(廿五26f.)。他认为路加构思出整个程序,为达到他自己某项目的,就是要应付他当日教会与犹太教及罗马的关系;当时最重要的,是要在罗马人眼光中,再次申明基督徒并没有任何非法的行径;基督教与犹太教是一脉相承的,若罗马容纳得犹太教,也就该容纳得基督教了。路加有这样的动机也是无可厚非的,(但 Hanson 未能觉察的,就是一个作者可以用真事来引伸教训的)。赫肯(p.236)说得对:“把保罗带到亚基帕二世面前,并无什么不可;既不是审判,也不是正式的官方查询,而是作为一件奇案,让亚基帕这熟稔犹太宗教及传统,又有名望的犹太人,可以提供意见,或作建议。”
  13. 希律亚基帕二世,是徒十二章记载他死亡的亚基帕一世之子,罗马政府赐他巴勒斯坦东北部好些地域,他以王的身份统治这些地方。后来犹太人动乱日增,他大力调停以求和平共处,却无法成功。百尼基氏不是他妻子,是比他小一点的妹妹。她的丈夫希律 Chalcis(原是她叔叔)去世以后,她就与哥哥同住──这关系也引起谣言毁谤──后来她又与提多有了暧昧的关系,是在提多作王前的事。这两人在非斯都上任巡抚后不久,就作礼貌的访问;以亚基帕这样无足轻重的王,对于一位高级罗马官员,自然留意拉拢关系了。
  14. 居留了好些日子,就自然会谈起本行的事,正如路加构思的对话。亚基帕为实际的目的而作为犹太人──例如他有权委派大祭司──非斯都向这犹太人请教这件疑难案件,找点线索,反正这犹太人与这案件没有任何官方的连带关系。
  15. 于是记述非斯都向亚基帕复述这案到此为止的进程,是以罗马官员的立场记述的。他最初得悉这件事,是他访问耶路撒冷的时候,犹太人向他控告保罗,要求他宣判保罗的刑罚,了结这长期积案。
  16. 可是非斯都不肯接受这样横蛮的要求。罗马律法对被告的人必须进行公正的审询,让他听明控状及证据,也可以作辩。不管腓力斯辖下时发生过任何事,事实上当时正有过这样的对簿公庭──非斯都也必须重审这案子,以表明他公正无私。
  17. 控方一齐集,非斯都立即吩咐把犯人提上来。读者会留意到,路加故意让非斯都自逞做事细心,来对照前任腓力斯好整以闲的作风(廿四22)。
  18~19. 非斯都原以为这个犹太人极力攻击的人,必然犯了什么滔天大罪了。可是告上状来,尽管犹太人心目中觉得怎样激愤,他看来只是鸡毛蒜皮之事而已。所告的不过是他们宗教上的事:这里的字眼似乎有点低贬的意思(RSV 作迷信,见十七22注六 雅典:
  20. 于是非斯都提议上耶路撒冷开审。在廿五9那里,他表面的动机,是要讨犹太人的欢心。这里私下的会晤中,他表示的动机,就是他心里作难,不知如何处置。其实,他的作难是不愿宣判犯人无罪,而叫控告的人收拾行装回去。
  21. 保罗却不肯就范,要使用上诉该撒的权利。这里的字眼表示,保罗要留在罗马的监管下,直到可在皇上面前审断。似乎保罗在要求罗马庇护他脱离犹太人的手,直到罗马最高法庭宣称他无罪释放,可以自由传道。
  22. 亚基帕为非斯都提供一次机会,进一步考察这件案情,他说想亲自听听保罗。刚才所听闻的叙述,引起他的好奇心,同时他以前也必听过不少谣传。非斯都自然乐于答允。希律亚基帕与希律安提帕一样甚有兴趣究其根柢(路廿三8)。
  23. 第二天机会来了。路加描写一堂官式典礼,贵宾与巡抚并坐,还有相当的仪节。在座的,有军方人士及社会名流。大张威势一字,后来的用法是指“行列队伍”,这儿可能也有这个意思。场面摆布好了,就带犯人出场。对路加来说,他自然是主角,布鲁斯说得好,对信徒读者而言,他才是该场面里的真正大人物。这正是路廿一12预言的应验。
  24~26. 程序开始,非斯都先向皇家贵宾来个开场白,他简介保罗为全犹太百姓控告认为该死的人。公会的判断就视为全犹太民族的的公断──这显然是修辞上的狂夸。不过,非斯都竟向全会众宣告,说在他看来,保罗并没有该死的罪;当时听众中,除了亚基帕和百尼基,全不是犹太人。但保罗既然上告该撒,他也就决定送他上罗马去。因此,他把保罗带到会众跟前,尤其是见见亚基帕,再作进一步查询,多取一点着实的根据,作为遣送囚犯的名堂。
  27. 但无论如何,非斯都也要向皇上(尼罗王公元五十四~六十八)有所奏告,与囚犯一同遣送去。奏告上若没有正式的控罪,也是很无稽的事。赫肯(p.678)认为这句话不可能出自非斯都的口,这是因他不领会其中的反讽意味,且他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。赫肯又说非斯都到底有先前审询过程的案件记录,包括了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,他只要一并呈交皇上便是。可是,若非斯都自己并不觉得有什么可控的罪名,那末他就是自逞无能了。高级官员必然会问:“那你为何不把犯人释放了?”非斯都正是进退维谷,咎由自取!
──《丁道尔圣经注释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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